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推進工業強縣首位戰略,做大做強生態工業平臺,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提振企業發展信心,特制定本政策意見。
一、鼓勵做大做強
1.鼓勵企業上規升級。新投產企業在當年6月底前上規的,給予30萬元獎勵;在當年9月底前上規的,給予20萬元獎勵。對首次“小升規”企業和9月份以后上規的新投產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符合《浙江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的企業,在以上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20%。
2.鼓勵企業家創業。對年銷售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2億元、3億元、5億元、8億元、10億元、20億元、50億元(含)及以上且畝均增加值達到“標準地”規定的工業企業,分別給予企業主要負責人(由企業推薦1人)15萬元、20萬元、30萬元、35萬元、40萬元、45萬元、50萬元、80萬元和100萬元獎勵。對符合《浙江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的企業,在以上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20%。
3.鼓勵畝均效益上臺階。對當年度畝均效益達到“標準地”規定的工業企業,同比以往年度畝均效益提高20%(含)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地方綜合貢獻給予分檔獎勵,畝均效益提高20%(含)-50%部分、50%(含)-100%部分、100%(含)以上部分的,獎勵比例分別為50%、40%、30%。享受地方綜合貢獻掛鉤獎勵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條款。
4.鼓勵招大引強。新上工業項目列入省市縣重點項目的,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投資,自投產之年起,3年內每年按當年對我縣地方綜合貢獻部分的100%給予獎勵,第4-5年按當年對我縣地方綜合貢獻部分的50%給予獎勵。對在約定期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3億元(含)以上的新上非化工類工業項目或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化工類項目,自投產之年起,5年內每年按當年對我縣地方綜合貢獻部分的100%給予獎勵。
新上工業項目納入統計庫并在約定期限內竣工投產的且設備投資額不低于300萬元的,按設備審計投資額給予分檔獎勵,1000萬元以下部分、1000萬元(含)-2000萬元部分、2000萬元(含)以上部分的獎勵比例分別為6%、9%、12%。若采購本地企業生產的成套設備則按設備審計投資額的12%給予獎勵。對通過驗收的中試車間,按設備審計投資額的20%進行獎勵。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屬于《浙江省高新技術產業統計分類目錄》或《浙江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的,獎勵標準再提高2%。若項目列入省市重點項目,在享受以上獎勵標準的基礎上,項目設備投資額5000萬元(含)以上部分的獎勵比例提高到20%,項目設備投資額1億元(含)以上的獎勵比例提高到25%。
5.加快項目建設。對通過“標準地”出讓方式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的企業(非化工類項目),按期繳清土地出讓金后,給予成交價與縣工業用地指導價差額部分100%獎勵,兩個及以上企業參與競價的,溢價部分不予獎勵。
新上工業項目(非化工類項目),在成交價與縣工業用地指導價差額部分100%獎勵基礎上,再按照每畝5-1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獎勵按項目建設進度發放,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2億元、4億元和6億元后,分別再給予每畝5萬元、10萬元和15萬元的獎勵,投資額晉檔的給予差額獎勵。
列入省市縣長項目的化工類項目,按照每畝3-15萬元的標準給予項目建設獎勵。獎勵按項目建設進度發放,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3億元、5億元、8億元和10億元后,分別再給予每畝3萬元、6萬元、10萬元和15萬元的獎勵,投資額晉檔的給予差額獎勵。
6.鼓勵并購重組。企業經營發生困難且全面停產6個月以上或企業破產后引進新投資方進行并購重組,新投資方占總股本50%以上,且重組后實繳注冊資本不小于1000萬元的工業企業,以在并購重組過程中形成的地方綜合貢獻部分為標準(不含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全額獎勵給企業。在并購重組后,以被并購企業地方綜合貢獻最后三年形成部分的平均數為基數,按照重組企業超基數新增地方綜合貢獻部分為標準,自投產之年起,3年內每年給予100%獎勵,第4、5年每年給予50%獎勵。
7.培育領軍企業。對首次評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給予50萬元獎勵;對首次評定為國家、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于省級提升到國家級,省級單項冠軍培育企業提升到省級單項冠軍企業的,給予差額獎勵;對列入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培育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首次評定為浙江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首次列入省“雄鷹行動”培育企業名單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為浙江省創新型領軍企業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首次評定為浙江省管理對標提升標桿企業、五星級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
對新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規上企業且連續兩年在庫,增加值增幅高于全縣規上工業增加值增幅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對獲評省級制造業及分行業“畝均效益”領跑者企業給予每家50萬元獎勵,對獲得市級生態工業“畝均效益”領跑者及重點行業領跑者企業,分別給予每家企業20萬元、1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三年內只獎勵一次。
二、推進轉型升級
8.鼓勵盤活閑置資產。對通過司法拍賣、公開拍賣取得工業園區內工業閑置資產,且經主管部門認定符合我縣產業發展導向的新上工業項目,按土地使用面積給予一次性6元/平方米獎勵。對投產滿3年的企業利用自身閑置用地(50畝以上)進行小微園建設的,經認定可同等享受小微園運營機構相關政策。
9.支持“空間換地”。對新取得工業用地的企業,在取得不動產權證后,對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及以上生產性用房分別按80元/平方米、130元/平方米、180元/平方米獎勵,每家企業最高限額100萬元。
對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工業企業,在原有土地使用范圍內,經批準實施的加層或翻建、改建、擴建、擴大生產用房的技術改造項目,在重新取得不動產權證后,給予新增生產性用房50元/平方米獎勵,對第三層及以上的生產性用房參照新取得工業用地企業的獎勵標準執行,每家企業最高限額100萬元。
10.鼓勵技術改造。經工業主管部門備案或核準的技改項目,年銷售收入不少于1000萬元且設備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的,按設備審計投資額給予分檔補助,500萬元以下部分、500萬元(含)-2000萬元部分、2000萬元(含)以上部分的獎勵比例分別為12%、15%、18%。
對列入浙江省重點技術改造示范項目的,按設備審計投資額的25%給予補助;對列入麗水市重點技術改造示范項目,或完成股改進入上市輔導程序的企業,按設備審計投資額的20%給予獎勵。對企業技術改造中購置工業機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統的(工業機器人按GB/T12643-2013標準定義執行),按設備審計投資額的20%給予獎勵。對通過驗收的中試車間,按設備審計投資額的20%進行補助。
以上項目需納入年度工業投資項目庫且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兌現。
11.支持小微企業園建設提升。鼓勵引進非政府投資的民營運營機構。對首次認定為國家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園的,分別給予園區運營管理機構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為省級數字化示范園區、數字化試點園區,分別給予園區運營管理機構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首次評定為3星、4星、5星的小微企業園,分別給予園區運營管理機構20萬元、40萬元、50萬元獎勵;對于星級提檔的,給予差額獎勵。對小微園運營機構申報創成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或優秀運營機構)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三、發展數字經濟
12.鼓勵企業深度推進數字化建設。首版次軟件產品自獲得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起兩年內實現銷售(服務)收入達100萬元的,給予兩年內銷售(服務)收入的10%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享受過天工之城相關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企業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認證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13.加強工業互聯網平臺培育。鼓勵建設區域級、行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對被列為省級創建名單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通過驗收后再獎勵50萬元;鼓勵工業企業建設企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被列為省級創建名單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通過驗收后再獎勵30萬元。
14.支持“產業大腦+未來工廠”創建。對列入國家級、省級“未來工廠”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80萬的一次性獎勵。對列入國家級、省級的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名單企業,分別給予80萬、50萬一次性獎勵。對列入產業大腦(行業大腦)省級試點建設的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通過驗收再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15.爭創省級以上示范企業。對于列入國家級、省級工業互聯網平臺創建名單、行業云應用示范平臺、上云標桿企業、大數據應用示范企業、信息技術與制造業融合發展試點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40萬、20萬元獎勵(省級提升到國家級的給予差額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省級政府部門頒發數字經濟領域榮譽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獎勵(省級提升到國家級的給予差額獎勵)。
16.培育工業信息工程服務機構。注冊在我縣或入駐在我縣飛地園區的工業互聯網應用、機器換人、智能制造等工業信息工程服務機構,每年為我縣企業提供智能制造的工業互聯網平臺服務、綜合解決方案服務、云服務、工業網絡建設服務、智能化技術改造服務、工控安全服務、工業應用軟件開發、數據應用服務、工業智能裝備開發服務的,按實際銷售收入的3%給予獎勵。對列入省經信廳公布的工業信息工程、機器換人、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務公司名單的,追加2%的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限額100萬元。
四、強化創新發展
17.支持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對新認定為省級和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為省級工業旅游示范基地、省級服務型制造企業(平臺)、省級智能制造工程服務公司的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被認定為國內、省內、市內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分別給予單個項目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企業首年度購買首臺(套)產品保險的,在享受省財政補貼外,再給予10%保費補助。對通過鑒定(驗收)的省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給予企業每個新產品(新技術)6萬元獎勵,對評為省優秀新產品(新技術)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同一產品科技與經信部門不重復獎勵);被認定為“浙江制造精品”產品的,給予10萬元獎勵。
18.鼓勵發展工業設計。對經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重點企業設計院)、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其購置實驗設備、設計軟件和數據庫等相關投入給予50%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工業設計企業(中心)參加經主管部門認定的國際級、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大獎賽并獲得優秀工業設計獎的,分別給予50萬、20萬和10萬元獎勵。
五、加強金融支持
20.加強產業基金引導。積極引進各類社會資本,重點投資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明顯帶動作用的創新項目和引領項目,加快產業和資產融合發展,打造政府產業基金2.0版本。
21.鼓勵對接資本市場。深入實施“鳳凰計劃”,推進企業股改上市和并購重組工作,相關政策文件另行制定。
22.支持政策性融資擔保。發揮遂昌縣政策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政策性擔保職能,根據擔保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為有融資需求且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工業企業提供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的融資貸款擔保業務。推動政銀企合作平臺建設,在續貸手續完備的前提下,鼓勵銀行辦理轉貸業務,共同助力小微企業建設發展。
六、突出綠色發展
23.鼓勵節能減排和循環發展。支持綠色制造工程,對列入國家級或省級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示范名單的企業,分別給予國家級80萬、省級20萬元獎勵;對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給予6萬元獎勵;對通過企業5S及以上精細化管理體系驗收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市級節水型企業稱號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獎勵;對列入省級以上循環經濟示范項目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深化全生命周期綠色管理。支持企業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對首次通過綠色產品認證的單位給予20萬元獎勵,每新增一張綠色產品認證證書再獎勵2萬元,最高限額 30萬元。
七、助推開放發展
24.支持進口設備。根據國家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支持企業進口重要裝備,對設備進口額度達到50萬-100萬美元、100萬-500萬美元、500萬-1000萬美元、1000萬美元以上的,分別給予企業3萬元、5萬元、8萬元和10萬元人民幣獎勵。
25.鼓勵外資引進和外商投資。鼓勵企業引進外資項目,經市商務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確認后,當年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資金累計到位達到100萬美元-200萬美元、200萬美元-500萬美元、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的,分別給予企業10萬、15萬和20萬人民幣獎勵。
外資企業追加外商投資金額的,經市商務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確認后,當年實際到位每增加10萬美元一次性獎勵2萬元人民幣,單個企業獎補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
26.鼓勵出口穩增長。對出口企業當年新獲得“中國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麗水出口名牌”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同年同一品牌獲不同等級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獎勵,同一品牌同一等級只享受一次獎勵。
27.支持企業參加展會。對參加發改、經信、商務、科技部門組織的國(境)內展會的企業,其攤位費給予全額補助,但每家企業每次最高補助不超過15萬元。對參加發改、經信、商務和科技部門組織的國(境)外展會以及自行參加其他展會的企業,按照攤位費的7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次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對參加國(境)內展會的企業,交通費和住宿費補助以實際發票為準,最高限額2000元;對參加國(境)外展會的企業,交通費和住宿費補助以實際發票為準,最高限額10000元。
28.支持企業應對國際貿易風險。對參加“兩反一?!钡雀黝愘Q易摩擦案件應訴的,在案件取得終審結果后,對其發生的律師代理費用按實際支付額的5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單個案件最高補助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對出口額在500萬美元(含)以下的小微出口企業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險費和資信調查費給予100%的補助;對出口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出口企業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險費和資信調查費給予70%的補助,每年每家企業最高限額人民幣10萬元。
八、扶持對象和條件
在我縣工商登記、按相關規定報送數據的制造業企業、信息工程服務機構、工業設計條款中明確的單位可享受本政策(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采礦業含機制砂、石材加工等不享受本政策)。
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申報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不予扶持。政策兌現相應年度內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稅刑事案件的企業和“畝均論英雄”綜合評價D類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否決證明),不予兌現當年獎補資金。對“畝均論英雄”綜合評價C類企業按本政策獎勵標準的60%兌現,對年度“畝均效益”綜合績效評價A類企業享受財政獎補比例在原標準上提高 10%(不超過原條款限高標準)。對欠稅企業未繳清所欠稅款的,不予兌現獎補資金。
企業可同時享受本政策和省級及以上扶持政策(明確注明不同時享受的除外);企業同一事項涉及本政策多項補助或獎勵的不重復兌現。銷售收入(不含稅)以稅務部門數據為準,所有涉及投資額均不含稅;企業年納稅額以稅務部門提供的會計核算年度內實際凈入庫數為準。
投產滿3年的規下企業每年享受本政策獎補資金合計不超過企業當年地方綜合貢獻部分。
本政策條款中,“地方綜合貢獻”指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產值、地方財政貢獻、科技創新投入、就業貢獻等。
對重大工業項目(含重大技改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政策。
九、本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遂昌縣推進生態工業和數字經濟高質量綠色發展三十條》(遂委辦發〔2021〕29號)同時廢止。本《意見》施行過程中如遇法律法規和上級新政策規定,亦作相應調整。如無特別說明,本《意見》各項政策均不往前追加享受。企業涉及科技、人才、品牌、金融等方面的補助,按縣有關科技、人才、品牌、金融等相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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