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加快主導產業發展,鼓勵和吸引更多國內外企業入駐巴馬,根據國家、自治區、河池市的相關政策,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地支持政策
(一)對選址在巴馬瑤族自治縣產業園區(以下簡稱:產業園區)內的項目,產業深加工項目產業用地原則上按土地評估價(成本價)供地。具體地塊出讓時,成交價超出成本價格的,由企業先按成交價全額繳納,超出部分給予扶持補助。
(二)入駐產業園區內的項目產業用地,優先列入自治區、河池市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爭取各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在縣本級產業發展扶持資金方面優先安排。
(三)鼓勵企業購買產業園區標準廠房。對于屬政府投資建設的標準廠房,采取公開招拍掛方式出讓。企業進行購買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企業購買層數為一層的標準廠房按100元/平方米、層數為二層的標準廠房按150 元/平方米、層數為三層的標準廠房按 200 元/平方米、層數為四層及以上的標準廠房按250 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一次性補助。已享受本條款的,不再享受相關租賃扶持。已獲得購置補助的企業,五年內不得對所購的標準廠房進行轉售。
(四)進入產業園區標準廠房的企業可以以租代購購買廠房,即當年已繳納的房屋租金可抵扣購買標準廠房款。
(五)產業園區標準廠房,在符合安全、消防、環保等相關條件下,轉讓、出售標準廠房且不改變工業用途的,允許對房產、土地權證進行合理分割辦證。
第三條 財政支持政策
(一)對選址在自治縣產業園區(含深巴實驗區)內的項目,包括年產 30 萬噸以上礦泉水生產、農產品深加工、國際品牌或國家級康養醫藥機構、五星級(含)以上酒店項目、基因檢測或細胞治療等項目,建設用地按 150 萬/畝投資強度確定上限,采取“先繳后補”的方式獎勵給企業,用于扶持企業的發展,獎勵額度原則上不能超過企業繳納的土地價款。
(二)入駐產業園區內的國家級工程中心、實驗室,投資金額達 1 億元(含 1 億元)的,由自治縣財政一次性獎補2000萬元;自治區級工程中心、實驗室,投資金額達5000 萬元,由自治縣財政一次性獎補 1000 萬元。
(三)對選址在產業園區,投資強度在每畝200 萬元以上(含200 萬元)、達產后稅收實繳金額不低于15 萬元/畝的其他項目,按項目用地實際面積,每畝補助5000 元,每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
(四)培育扶持做大做強產業企業。對年產值首次達到1億元、2 億元、5 億元、10 億元、20 億元、50 億元和100億元的規模以上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 萬元、20 萬元、30萬元、40 萬元、50 萬元、100 萬元和 200 萬元。
(五)對列入自治區“雙百”項目、“雙新”項目、“千企技改”產業項目計劃的重大優質產業項目,項目按時竣工投產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補貼 100 萬元、20 萬元、20 萬元,其中獲得“雙百雙新”項目的獎勵資金須用于本項目基礎設施建設。
(六)對首次獲得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中心、智能工廠、綠色工廠、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30 萬元。對首次獲得自治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中心、智能工廠、綠色工廠、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
(七)對首次獲得國家級質量品牌認定或表彰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30 萬元;對首次獲得廣西質量品牌認定或表彰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對復評獲得廣西質量品牌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
(八)一般工業產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建設廠房和購置設備的實際投入(以財務票據為準)為考核標準,按照企業實際投入(含技改投入)進行獎勵。當年固定資產(僅指設備,不含基建)投入達到 600 萬元以上(含600 萬元)的,按照1%獎勵;當年固定資產投入達到 1000 萬元以上(含1000 萬元)的,按照2%獎勵,獎勵最高資金不超過 300 萬元。
(九)新引進企業:在六年獎勵期限內,年稅收總額達到200 萬元以上(含 200 萬元)的當年起,連續五年縣財政分別按其實繳稅收縣級分享部分(按 30%計)同等數額的50%、40%、30%、20%、10%獎勵給納稅企業,作為企業發展資金,??顚S?。
(十)已落戶現產業園區規劃的企業:自年繳納稅額達到500 萬元(含 500 萬元)的當年起,連續五年按照新引進企業獎勵標準給予獎勵扶持。
(十一)支持“個轉企、小升規”。對我縣首次入規的新上規模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
(十二)企業遷入園區獎勵??h內原有企業遷入園區的,視同新入園企業,享受新入園企業同等優惠待遇。
(十三)對進駐產業園區的符合“中國制造2025”新興產業,固定資產總投資 2 億元以上(含2 億元),投產后年產值5億元以上(含 5 億元),年實現稅收繳納500 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并能夠引進相應產業鏈項目的龍頭企業,每年達到上述條件,給予 500 萬元的扶持資金,期限不超過5 年;同時,此類企業承租我縣標準廠房且合同租賃期為 5 年以上(含5 年)的,給予前3年免租金,后 2 年按照 50%租金優惠減免租金。
(十四)對承租標準廠房租金收取及優惠如下:
1.企業租賃產業園區標準廠房租金每年收取15 元/平方米。
2.企業租賃產業園區標準廠房收取優惠。對于屬政府投資建設的標準廠房,企業進行租賃的,租賃第一層標準廠房每年按7元/平方米、第二層的標準廠房每年按8 元/平方米、第三層及以上的標準廠房每年按 9 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每年補助一次,連續補助 5 年。
3.對租賃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積廠房,生產經營12個月內累計繳稅的企業優惠按以下三個等級進行財政補助:第一級:對租賃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積廠房,生產經營12個月內累計繳稅達 30 萬元以上(含30 萬元)的企業,可享受每年給予廠房租金 30%的財政補貼。第二級:對租賃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積廠房,生產經營12個月內累計繳稅達 50 萬元以上(含50 萬元)的企業,可享受每年給予廠房租金 50%的財政補貼。第三級:對租賃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積廠房,生產經營12個月內累計繳稅達 80 萬元以上(含80 萬元)的企業,可享受每年給予廠房租金 70%的財政補貼。
以上承租標準廠房優惠政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不能重復享受,從繳稅之日起計算,補貼期限不超過5 年。
(十五)對在產業園區成功創建五星級、四星級鄉村旅游區的中醫藥園區,分別給予 100 萬元、50 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四條 出口支持政策
(一)支持生產成套設備的企業與境外商簽訂100萬美元以上(含 100 萬美元)的成套設備銷售合同,按實際出口報關額2%的比例進行支持,最高限額為100 萬元。
(二)對到我縣投資的出口2000 萬美元以上(含2000萬美元)的企業,按 1%的出口額進行地方財政補貼。
第五條 金融支持政策
(一)對于新引進的重點項目,協調我縣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首批貸款 3000 萬元以下(含 3000 萬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不超過 15%的優惠。
(二)支持新引進的重點企業與河池市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等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開展融資擔保貸款業務。
第六條 收費支持政策
行政事業性收費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按照“能免則免、能減則減、就低不就高”原則收取。
第七條 人才支持和用工政策
(一)對招工在 150 人以上(含150 人)的新辦企業,由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協助解決企業用工問題。
(二)加大園區內企業用工服務力度,由人社部門做好用工服務,每年至少為企業舉辦一期專業技能培訓,舉辦兩次以上專場招聘會,優先安排園區企業員工就業。
(三)對園區內企業聘用的員工子女,視同企業所在地居民子女,教育部門給予享受巴馬轄區入學、入托同等待遇;企業投資者及高級技術員子女允許在縣內優先安排就讀。
第八條 “一企一策”政策
(一)扶持條件。
1.技改投入達 5000 萬元以上(含5000 萬元)、優先進入產業園區新上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1 億元(不含流動資金)的企業。2.經自治縣工業發展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重點企業或重大工業項目。
(二)扶持獎勵。
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項目,當年建成投產而且實現稅收達2000 萬元以上(含 2000 萬元)的企業,給予獎勵200萬元作為企業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第二年,實現稅收2000 萬元以上(含2000 萬元)進入新上規模,工業產值達到2 億元(含2億元)以上的企業,給予獎勵 300 萬元作為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第三年,實現稅收 3000 萬元以上(含 3000 萬元),工業產值達到4億元以上(含 4 億元)的企業,給予獎勵300 萬元作為企業轉型升級資金。第四年,實現稅收 4000 萬元以上(含4000 萬元),工業產值達到 5 億元以上(含 5 億元)的企業,給予獎勵400萬元作為企業轉型升級資金。第五年,實現稅收5000 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工業產值達到 6 億元以上(含6 億元)的企業,給予獎勵 500 萬元作為企業轉型升級資金。企業年度投資強度達不到規定投資額度的,以稅收實繳額度增長部分進行抵扣核算,當補足投資差額數后,可享受上述扶持獎勵。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引進的重點項目,按照財政支付的條件達不到合同約定要求的項目,不執行或停止執行本扶持辦法。對已享受本辦法用地支持政策,但達不到投資額度和稅收額度要求的,項目企業要按照土地出讓時的優惠資金予以補繳。
第十條 按財權、事權統一原則,獎補資金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落實兌現,企業依照本辦法享受的扶持,原則上不超過企業繳納稅收的縣級財政分享部分,并用于企業發展,??顚S?。對違反本扶持辦法規定或達不到規定要求條件的,已經享受的獎勵須全額退還。
第十一條 扶持資金的來源和用途。由自治縣財政統籌安排,扶持資金視我縣財力情況安排,資金用于支持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項目或企業,用于企業發展。
第十二條 本扶持辦法規定的扶持標準和優惠政策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原縣內已出臺的有關優惠政策與本扶持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扶持辦法為準。此前,自治縣人民政府出臺的《深圳巴馬大健康合作特別試驗區(巴馬)優惠政策》《巴馬瑤族自治縣發展總部經濟優惠政策》同時廢止,本扶持辦法未涉及的獎補項目按現行的普惠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本扶持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具體由自治縣工信和商務局負責解釋。
Copyright ? 2022-2023 潮盛企業管理咨詢中心 版權所有備案號:粵ICP備2022013427號網站地圖